問題詳情

1.請申述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從事不利益之經營’當未為適當補償時之法律救濟途徑?(10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4006
統計:A(45),B(9),C(425),D(133),E(0)

用户評論

林心樺】評論

釋字第 391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08 日 解 釋 文: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不可改項目~

Hei Dolly】評論

瞭解!謝謝

Chih-Nan Chu】評論

讀過了還答錯......看來要看題目詳細一點!

蔡明楨】評論

可以刪減、刪除,不可以改項目(把軍購預算改為社會福利預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