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71下列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就選舉罷免訴訟之規定,何者錯誤?
(A)採二審終結
(B)由行政法院管轄
(C)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D)各審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95588
統計:A(26),B(473),C(57),D(30),E(0)

用户評論

Mina Yi】評論

一般選舉訴訟:向地方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選舉訴訟:向高等法院提出

Wendy】評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條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喵喵】評論

行訟法第10條(選舉罷免訴訟)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訟法為普通法;選罷法為特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