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1309】評論
第四條 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二千七百萬元,其工程規模範圍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n一、建築物高度二十一公尺以下。n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六公尺以下。n三、橋樑柱跨距十五公尺以下。n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九千萬元,其工程規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n一、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n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九公尺以下。n三、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下。n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