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何者不是行政處分形式合法要件?
(A)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B)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所在地定之
(C)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D)行政處分是否有裁量逾越、裁量怠惰或裁量濫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47581
統計:A(55),B(38),C(44),D(111),E(0)

用户評論

【用戶】historyking p

【年級】博二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D

【用戶】阿斯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BC形式上合法D實質上合法

【用戶】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A)(B)(C)皆為形式合法要件之管轄權,(D)則為實質合法性之裁量規定。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可分為形式合法性和實質合法性(一)形式合法性=以正確之程序及依規定之形式作成1.管轄權:事務管轄、層級管轄、土地管轄2.程序規定:當事人能力、行政程序能力、當事人之申請、其他行政機關參與、陳述意見與聽證、閱覽卷宗3.形式規定:專法之形式要求、行政機關之章戳、理由之附具、救濟之教示(二)實質合法性=內容上無瑕疵之行政處分1.合法之授權基礎:法律保留原則和法律優位原則2.授權基礎之構成要件部分:不確定法律觀念和判斷餘地3.授權基礎之法律效果部分(1)羈束規定:法律效果合法性(2)裁量規定:裁量收縮至零、無裁量逾越、無裁量怠惰、無裁量濫用4.處分內容明確性5.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