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勳】評論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以及免役,禁役。該號解釋出現時,我國並沒有替代役制度。替代役制度的設立與否應由立法者斟酌考量,並非國家義務。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CL/091/CL-C-091-104.htm#490後實施替代役+#490隻字未提替代役=法官不認為國家有訂替代役規則的義務替代役制度原是為了解決宗教自由與兵役的衝突而設計。一九九四年八月修訂的德國基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任何人基於良心理由而拒絕武裝之戰爭勤務者,得服替代勤務」,即是一個比較法上的顯例。我國憲法並未規定得因宗教或良心理由拒服兵役,故曾發生役男基於宗教信仰而拒絕穿著軍服履行兵役義務,致連續判刑之案例。為解決此一問題,在大法官釋字四九○號解釋後,我國始開始進行替代役的規劃。但是,從替代役實施的現狀分析,多數為警察役,宗教因素者反而較少,這與外國立法例及我國的立法初衷並不相同!學者認為替代役應應改稱「社會役」,實有道理。
【falljoy】評論
所以依造6F講法不就國家要有義務建立替代役制度?
【陳甜心】評論
應該是有吧!現在都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