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法院組成合議制審理案件時,下列合議庭之組成,何者為合法?
(A)院長、庭長、法官
(B)審判長、陪席法官、受命法官
(C)法官、書記官、通譯
(D)庭長、法官、書記官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14634
統計:A(4),B(150),C(4),D(0),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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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80條 (事務分配會議之主席)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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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81條 (事務分配變更之程序)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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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5條 (不合法事務分配之效力)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雖有未合本法所定者,審判仍屬有效。前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處理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