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力魁】評論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之高架儲存倉庫,其撒水頭依下列規定配置:一、設在貨架之撒水頭,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五公尺以下,並以交錯方式設置。(二)儲存棉花類、塑膠類、木製品、紙製品或紡織製品等易燃物品時,每四公尺高度至少設置一個;儲存其他物品時,每六公尺高度至少設置一個。(三)儲存之物品會產生撒水障礙時,該物品下方亦應設置。(四)設置符合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防護板。但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貨架撒水頭者,不在此限。二、前款以外,設在天花板或樓板之撒水頭,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一公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