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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汽車行駛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 (A)15 (B)25 (C)35 (D)45 公里以下。
問題詳情
9. 汽車行駛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
(A)15
(B)25
(C)35
(D)45 公里以下。
參考答案
上一篇 :
8.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 (A)10 (B)15(C)20(D)30 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下一篇 :
10. 交岔路口內劃設黃色網狀線,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 (A)禁止在交岔路口內臨時停車(B)左轉彎車輛待轉區(C)減速慢行(D)迅速通過。
資訊推薦
12.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再駕駛小型車者,除處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外,並應 (A)再吊扣駕照 3 個月 (B)再吊扣駕照 1 年 (C)再吊扣駕照 3 年(D)吊銷駕駛執照。
11. 梅花形之交通標誌用於 (A)國道路線編號(B)省道路線編號(C)縣道路線編號(D)鄉道路線編號標誌。
13. 汽車行駛於夜間交會時,除應保持安全間隔外,應使用 (A)遠光燈(B)近光燈(C)危險警告燈(D)無限制。
14. 臨時停車,車輛應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其停車時間不得超過(A)3 (B)5 (C)10 (D)15 分鐘。
15. 小客車係指座位在 (A)5 (B)7 (C)9 (D)10 座以下之客車。
17. 大型重型機車,係指汽缸總排氣量逾 (A)250(B)350(C)450(D)550 立方公分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16.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不得超過 (A)6 小時(B)8 小時(C)10 小時(D)依體力自行決定。
18. 汽車行駛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其行車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A)40 (B)50 (C)60 (D)70 公里。
19. 應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者,須有學習駕駛多少時間之經歷:(A)1 (B)2 (C)3 (D)6 個月以上。
20. 汽車駕駛人在 6 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 6 點以上者,吊扣其駕駛執照 (A)1 (B)2 (C)3 (D)6 個月。
21.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停放服務區、休息站內之車輛逾(A)3 (B)4 (C)5 (D)8 小時,應予以舉發處罰。
22. 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講習,處新臺幣 1,800 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 6 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照 (A)1個月 (B)3個月 (C)6個月
24. 汽車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新領牌照前檢驗,申請臨時牌照,每次均不得超過 (A)5 (B)10 (C)15 (D)30 日。
23. 行人在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A)100 (B)200 (C)300 (D)500 公尺。
26. 汽車不堪使用時,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A)報廢 (B)繳銷(C)註銷 (D)不用辦理 登記。
25.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筆試、路考,經考驗不合格申請再考驗者,距上次考驗之時間不得少於 (A)5 (B)7 (C)10 (D)14 日 。
27. 汽車駕駛人在禁止停車處所停車,駕駛人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 (A)1 (B)2 (C)4 (D)5 小時得連續逕行舉發。
29. 汽車駕駛人對於 6 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台幣 3,000 元罰鍰並施以 (A)1 (B)2 (C)3(D)4 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28. 汽車因機件損壞停駛或停駛期間在 (A)3 (B)4 (C)5 (D)6個月以上者,於復駛時,應經檢驗合格後,始得將牌照發還。
30. 八角形標誌用於禁制標誌之 (A)「讓路」 (B)「停車再開」 (C)「鐵路平交道」 (D)「禁止進入」 標誌。
31.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罰鍰新臺幣(A)1,000 (B)2,000 (C)3,000 (D
32.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或其他重要設備變更調換,應申請實施(A)停駛 (B)定期檢驗 (C)臨時檢驗 (D)申請牌照檢驗。
33. 汽車或拖車出廠 (A) 5 (B) 6 (C) 8 (D)10 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者,應申請實施臨時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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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 (A) 5 日 (B)1 個月 (C)2 個月 (D)3 個月 不得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