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agull Lai】評論
三級行政區:鄉、鎮、縣轄市
【kusojeffrey】評論
依地方制度法我國目前地方自治分為三級1.直轄市
【panda_ray】評論
依中華民國《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皆為「地方自治團體」,對於部分轄內公共事務享有自治權限,地方自治團體的政府組織被稱為地方政府,包括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目前分為三個層級: 第一級 - 直轄市 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 立法機關:直轄市議會 第二級 - 縣、市 行政機關:縣政府、市政府 立法機關:縣議會、市議會 第三級 - 鄉、鎮、縣轄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行政機關:鄉公所、鎮公所、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立法機關:鄉民代表會、鎮民代表會、市民代表會、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
【Jet Teng】評論
我的老天鵝啊!都甚麼時代了,還在談三級制地方政府? 台灣省都已經虛級化了,難道公務員還不知道?「省」虛級化之後,直轄市與縣(市)已成為我國實質上第一級地方政府層級,鄉(鎮、市)為第二級地方政府層級,意即所謂的二級制地方政府。直轄市政府與縣市政府是同一級地方政府。拜託,出這種題目的學者專家,請醒一醒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