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力豐(阿樹)】評論
財產保險: 通說:原則上,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利益一定要存在,簽訂保險契約時不一定要存在。 合理:無論是在訂立保險契約或是保險事故發生時,原則上均須具有保險利益。 若無保險利益契約應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