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ie Lee】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 4 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Truly Huang】評論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 關之公務員,即以委託機關為國家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