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昱辰】評論
第 60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第 61 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第 62 條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Ting-Ting Ho】評論
有人能解釋一下B選項嗎?有在上面的法條裡嗎?
【思萱】評論
法規命令原則上在訂定後, 經發布即可生效. 但依立委職權行使法第60到62條, 事後要送立法院審查, 如果有抵觸上位階法律情事等, 可通知該機關更正或廢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