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g Han Lee】評論
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公同共有:公同共有關係下,各公同共有人是沒有應有部分.而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關係,是依據規範其公同關係之法律或是依據當事人間的契約處理,除此之外,對於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分別共有: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的情形,共有人對個應有部分得自由處分(第819條第1項參照),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權(第818條參照)
【Ting Peng】評論
非常清楚的解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