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銀上榜月月】評論
與顧客訂約、交割時,指定銀行應查核其相關...
【只想鹹魚】評論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31指定銀行辦理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新臺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交易(DF):(一)以有實際外匯收支需要者為限,同筆外匯收支需要不得重複簽約。(二)與顧客訂約及交割時,均應查核其相關實際外匯收支需要之交易文件,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三)期限:依實際外匯收支需要訂定。(四)展期時應依當時市場匯率重訂價格,不得依原價格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