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bia】評論
(A)訴訟外的和解和訴訟上的和解效力相同 →訴訟外和解為當事人自行協商僅具「契約」效力;訴訟上和解等同法院確定判決,當事人若不依約履行債務可聲請強制執行(B)訴訟上的和解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 (C)任何民事案件刑事案件都可申請和解 →可聲請和解事項:不動產相鄰關係、建築物區分所有、不動產租金、地上權期間範圍租金、雇傭契約、合夥、不動產界線界標、共有物管理處分分割、道交事故、醫療糾紛、財產權50萬元以下、四血三姻財產權爭執、離婚同居終止收養、刑事告訴乃論(D)和解迅速簡便其效力大於調解與仲裁 →訴訟外和解效力最小;仲裁則較快速、保密程度高,廣泛使用在專利爭議、工程糾紛、國際商務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