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悠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何院同意任命之? (A)立法院 (B)行政院 (C)司法院 (D)監察院 (E)考試院中華民國憲法第 79 條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