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瘦】評論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管制量100倍以上 但氯酸鹽 過氯酸鹽 硝酸鹽類 不在此限 室內儲存場所之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管制量在150倍以上
【海邊浮誇人】評論
第 194 條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但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硫磺、鐵粉、金屬粉、鎂、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或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製造或處理設備高於地面六公尺以上。但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室內儲存場所符儲存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一百五十倍以上。但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硫磺、鐵粉、金屬粉、鎂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或高閃火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