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llyHugo】評論
修法前: (因應洗錢防制法,現已廢除無記名股票,有發行者過渡期間依 447-1處理)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司得以章程規定發行無記名股票;但其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公司法第 447-1 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公司已發行之無記名股票,繼續適用施行前之規定。前項股票,於持有人行使股東權時,公司應將其變更為記名式。
【丸子】評論
第四百四十七條之一(增訂)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公司已發行之無記名股票,繼續適用施行前之規定。 前項股票,於持有人行使股東權時,公司應將其變更為記名式。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修法刪除無記名股票制度,為確保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發行無記名股票之股東權益,爰增訂第一項,明定繼續適用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規定。 三、為配合洗錢防制之需求,減少無記名股票之流通,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公司之無記名股票,於持有人行使股東權時,公司應將其變更為記名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