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2)

【 8 】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82292
統計:A(67),B(12),C(847),D(6),E(0)

用户評論

【用戶】akumo2001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所謂「視為」,是指因有某事實存在,依一般情事,推測當事人的意思,認為有另一事實存在,而且不因有反證而喪失其效力。例如民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又如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