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志遠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311條,這有一個原則,通常在金錢給付之債中,當事人沒有約定不得由第三人給付者,那就可以由第三人清償。但是勞務契約中,就不見得有這個可能了,尤其是當此契約是基於某方的特殊技能(如畫人像),這更不可能隨便就可以由第三人來清償。
【用戶】Zoey Hsu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311 條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