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963條前條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962條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