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ven Huang】評論
活度為 1 居里(Ci)之氚(H-3)<四千億(4E+11)貝克(=10.81 Ci以內)屬於豁免管制。名 稱: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20 日第 2 條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免依本法規定管制:一、放射性物質單位質量之活度濃度不超過附表第 2 欄所列者。二、放射性物質之活度不超過附表第 3 欄所列者。三、軍事用途之瞄準具、提把、瞄準標杆所含氚不超過四千億(4E+11)貝克(=10.81 Ci以內)者。四、下列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在正常操作條件下,距其任何可接近之表面十公分處之劑量率每小時不超過一微西弗者:(一)公稱電壓不超過三萬伏特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二)電子顯微鏡。(三)陰極射線管。(四)其他型式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