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題組題 (每題2分,20題,共40分)(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的規定,被外界批評是「罰娼不罰嫖」;2009年11月6日大法官做出第666號釋憲案,指出性交易行為既由買賣雙方共同完成,自然不應有規範上的差別待遇。請問:
【題組】31.從上述可知,大法官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違憲的理由,在於違反憲法所保障的何項權利? 
(A)平等權 
(B)自由權 
(C)參政權 
(D)受益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5
統計:A(17),B(0),C(1),D(2),E(0)

用户評論

王中岳】評論

第666釋憲理由書: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法律為貫徹立法目的,而設行政罰之規定時,如因處罰對象之取捨,而形成差別待遇者,須與立法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始與平等原則無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其立法目的,旨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立法院公報第八十卷第二十二期第一0七頁參照)。依其規定,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以意圖得利之一方為處罰對象,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