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阿成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按89年5月19日台財稅第0890031525號函,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除本條例有明文規定者外,不適用之。」符合規定之香港、澳門居民,其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依同條例第38條規定,係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有關繼承之規定,不被視為大陸地區人民而有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