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Ⅰ第十條第一項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撥交第五十四條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專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Ⅱ各目的事業相關法令已明定土地變更使用應捐贈或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者,其繳交及使用,依其法令規定辦理。但其土地如係農業用地,除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收繳者,得免予撥交外,各相關機關應將收繳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依前項規定辦理。Ⅲ前二項有關回饋金、金錢或代金之繳交、撥交與分配方式及繳交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Ⅳ第十條第一項用地之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交回饋金:一、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