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逮捕 拘禁 審問 處罰
【Puma】評論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皮卡丘】評論
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y4ji3uv. xu04】評論
一、憲法上所謂現行犯係指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現行犯,及同條第三項以現行犯論者而言。 二、遇有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所定情形,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之,不以有偵查權人未曾發覺之犯罪為限。 三、犯瀆職罪收受之賄賂,應認為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三項第二款所稱之贓物。賄賂如為通貨,依一般觀察可認為因犯罪所得,而其持有並顯可疑為犯罪人者,亦有上述條款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