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偉志】評論
憲法本文第8 6條
【Tracy Liu】評論
感謝回答!!第 86 條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Wei】評論
2F (C)說的是公職人員"參選"資格 沒有這個規定 再者 參選資格與考試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