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在某火災事件中,原告甲起訴主張因被告乙疏失以致甲房屋遭焚燬,屋內家具、錢幣及首飾等財物盡失,請求乙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法院以甲不能提出相關收據或其他證據以證明該等物品之存在,而駁回原告之訴。此一判決是否違背何等證據法則?(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8024
統計:A(7),B(4),C(147),D(3),E(1)

用户評論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9條 (保險費之給付與補助)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但私立學校教職員由政府及學校各補助百分之三十二點五;政府補助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核撥之。 前項保險費應按月繳付;當月之保險費由各該服務機關(構)學校於當月十五日前,彙繳承保機關;逾期未繳者,承保機關得俟其繳清後,始予辦理各項給付。其因而致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蒙受損失時,由服務機關(構)學校負責。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各該服務機關(構)學校得於每月發薪時代扣。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並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且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後再加保者,其保險費應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七點五,其餘百分之三十二點五應由服務機關(構)學校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