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本金債權與利息債權,其請求權時效分別為何?
(A)十年、二年
(B)十年、五年
(C)十五年、二年
(D)十五年、五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3191
統計:A(6),B(1),C(9),D(26),E(0)

用户評論

【用戶】JollyHugo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 125 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第 126 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 127 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