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評論
會計法 第119條(A)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致公庫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得連帶負責 ➩改成 "應"會計法第109條第2項(B)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時,非經審計機關認為其對於良善管理人應有之注意並無怠忽,且予解除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改成"應付懲戒"會計法第67條第3項(C)會計報告、帳簿因繕寫錯誤而致公庫受損失者,關係出納人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改成"會計人員"
【Evan Huang】評論
第 103 條
【Evelyn Zheng】評論
(A)會計法 第119條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者,應依法懲處;因而致公庫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