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兼營其他附屬事業之規定為何?
(A)沒有規定可以兼營其他附屬事業
(B)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C)得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
(D)可由營運機構董事會自行決定即可。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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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法 EN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第 37 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得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其他附屬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