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東偉】評論
行政執行法 第二十八條(間接強制方法及直接強制方法)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Chung Han Lee】評論
按直接強制方法係行政機關以實力直接強制義務人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的最後手段,為充分保障義務人之權益,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原則上應遵守間接強制優先於直接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