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0吿訴乃論之罪,自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應如何處理?
(A)以撤回自訴論
(B)通知檢察官擔當自訴或拘提、通緝自訴人
(C)通知檢察官承受訴松
(D)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82353
統計:A(82),B(10),C(7),D(55),E(0)

用户評論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刑訴326條(曉諭撤回自訴或裁定駁回自訴):①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調查證據,於發見案件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②前項訊問不公開之: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③第一項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第252條(應為不起訴處分)、第253條(得為不起訴處分)、第254條(得為不起訴處分)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自訴,並準用第253條之2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緩起訴得命被告履行之規定)。④駁回自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260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自訴。刑訴333條(停止審判-民事判決):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

魚仔想來想去】評論

§327(自訴人之傳喚)命自訴代理人到場,應通知之;如有必要命自訴人本人到場者,應傳喚之。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於自訴人之傳喚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