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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63-1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如有需要借調相關機關專業人員協助偵查之權限)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為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前項職務時,得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之指定,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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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4條 (事物管轄)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妨害國交罪。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章內亂罪 相關法條 第二章外患罪 相關法條 第三章妨害國交罪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