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欣霈】評論
第 二 章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許可第 7 條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由其指定之計畫主持人擬具實驗教育計畫,於學年度開始一年前,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經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前項實驗教育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學校名稱。二、實驗教育名稱。三、學校所在地。四、教育理念及計畫特色。五、課程及教學規劃。六、學校制度。七、行政運作、組織型態。八、設備設施。九、實驗規範。十、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及進用方式。十一、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之方式。十二、社區及家長參與方式。十三、經費需求、來源及收費基準。十四、預計招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