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民眾發起成立「惡魔黨」政黨,並依法向內政部完成備案。倘若該政黨的活動,危害台灣的安全或民主自由的秩序,則該政黨違憲之解散與否,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應如何處理?
(A)內政部直接解散
(B)一般法院法官審理
(C)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D)人民公投決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39076
統計:A(19),B(7),C(447),D(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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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wd Gold】評論

第 58 條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左列之處分:一、撤免其職員。二、限期整理。三、廢止許可。四、解散。前項警告、撤銷決議及停止業務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但為撤銷決議或停止業務處分時,應會商主管機關後為之。對於政黨之處分,以警告、限期整理及解散為限。政黨之解散,由主管機關檢同相關事證移送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前項移送,應經政黨審議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認有違憲情事,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