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pp.stanshih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四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 澎湖、金門、連江縣外,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每滿一 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四、收費管理員。 五、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用戶】npp.stanshih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四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 澎湖、金門、連江縣外,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每滿一 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四、收費管理員。 五、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