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ana9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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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三、戒嚴期間規定及禁止事項如左: (一)自同日起,基隆、高雄兩港市,每日上午一時起至五時止,為宵禁時間;非經特許,一律斷絕交通。其他各城市,除必要時,由各地戒嚴司令官依情形規定實行外,暫不宵禁。 (二)基隆、高雄兩市各商店及公共娛樂場所,統限於下午十二時前,停止營業。 (三)全省各地商店或流動攤販,不得有抬高物價,閉門停業,囤積日用必需品擾亂市場之情事。 (四)無論出入境旅客,均應遵照本部規定,辦理出入境手續,並受出入境之檢查。 (五)嚴禁聚眾集會、罷工、罷課及遊行請願等行動。 (六)嚴禁以文字標語,或其他方法散佈謠言。 (七)嚴禁人民攜帶槍彈武器或危險物品。 (八)居民無論家居外出,皆須隨身攜帶身分證,以備檢查,否則一律拘捕。 四、戒嚴期間,意圖擾亂治安,有左列(以下)行為之一者,依法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