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B: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 → 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信託法第6條Ⅰ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BⅡ前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Ⅲ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信託法第5條信託行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A二、【其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C三、【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D四、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
【James Smith】評論
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