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目的係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發生,下列何者非該法處罰之對象?
(A)與 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性交易者
(B)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 18 歲之人為性交易者
(C)未滿 18 歲之人與未滿 16 歲之人為性交者
(D)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 18 歲之人為性交易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6082
統計:A(72),B(5),C(393),D(43),E(0)

用户評論

Lin Johnson】評論

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與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者,依刑罰規定處罰之

sanji791030】評論

現在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