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30_2033】評論
徵收處分之性質與救濟:(一)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1442號行政判決意旨:「關於土地徵收案,係由法定核准徵收機關決定徵收之具體內容,再將該決定交由市、縣地政機關公告及通知土地權利利害關係人,即核准徵收之權責機關始為土地徵收之處分機關,其所為核准之徵收函,方係發生徵收效力之行政處分;市、縣地政機關並無決定是否徵收土地或變更核准徵收機關所為徵收處分內容之權力,其僅係依照核准徵收之內容為通知及公告,以執行上級機關所為徵收土地之行政處分,該公告及通知自非市、縣地政機關之另一行政處分甚明。」
【張一勤】評論
徵收處分之性質與救濟:(一)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1442號行政判決意旨:「關於土地徵收案,係由法定核准徵收機關決定徵收之具體內容,再將該決定交由市、縣地政機關公告及通知土地權利利害關係人,即核准徵收之權責機關始為土地徵收之處分機關,其所為核准之徵收函,方係發生徵收效力之行政處分;市、縣地政機關並無決定是否徵收土地或變更核准徵收機關所為徵收處分內容之權力,其僅係依照核准徵收之內容為通知及公告,以執行上級機關所為徵收土地之行政處分,該公告及通知自非市、縣地政機關之另一行政處分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