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甲報關業者出借其名義,供 10 家公司經營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之業務,且甲報關業者之負責人因而受有期徒刑 1 年以上宣告確定。此時,針對甲報關業者重大惡性,依報關業 設置管理辦法第 35 條,海關得處最重處罰為何?
(A)「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B)「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三次後,始能停止報關業務
(C)「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三次後,始能廢止報關業務證照
(D)廢止報關業務證照,不受處罰三次之限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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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評論

第 8 條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如申請設置報關業,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設置者,不予發給報關業務證照,已發給者,應限其於十日內變更之,逾期未變更者,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二、逃漏稅捐受有處分尚未結案。三、曾觸犯關務法規,情節重大,不宜受託辦理報關業務。四、曾任公務員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五年,或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五、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六、前所負責或掌理之報關業因違反關務法規規定,經廢止報關業務證照尚未逾二年。七、曾犯偽造文書、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八、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九、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