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8下列何者關於郵政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A)無行為能力人
(B)限制行為能力人
(C)受監護宣告者
(D)以上皆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63333
統計:A(19),B(8),C(6),D(867),E(0)

用户評論

Grace Huang】評論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本法 107.12.05   修正之第 4、6、14、19、29、31、40  條條文、增訂之第 5-1、6-1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30、4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第 12 條無行為能力人(含受監護宣告者)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