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評論
第三十條 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作為計算完稅價格之根據:一、買方對該進口貨物之使用或處分受有限制。但因中華民國法令之限制,或對該進口貨物轉售地區之限制,或其限制對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二、進口貨物之交易附有條件,致其價格無法核定。三、依交易條件買方使用或處分之部分收益應歸賣方,而其金額不明確。四、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係,致影響交易價格。前項第四款所稱特殊關係,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一、買、賣雙方之一方為他方之經理人、董事或監察人。二、買、賣雙方為同一事業之合夥人。三、買、賣雙方具有僱傭關係。四、買、賣之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或控制他方百分之五以上之表決權股份。五、買、賣之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六、買、賣雙方由第三人直接或間接控制。七、買、賣雙方共同直接或間接控制第三人。八、買、賣雙方具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