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nny Chang】評論
監察法 (A) 彈劾案移付懲戒機關時,得公布之第13條(保密義務)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移付懲戒機關前,不得對外宣洩。 監察院於彈劾案移付懲戒機關時,得公布之。 (B) 僅得對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提出,不得對監察院提出第24條(糾正案之提出)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C)第30條(委託調查)監察院於必要時,得就指定案件或事項,委託其他機關調查。 各機關接受前項委託後,應即進行調查,並以書面答復。 (D) 懲戒機關對彈劾案逾3個月尚未結辦者,監察院得質問之第17條(逾期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