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成】評論
依照釋字第382號解釋:「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故甲必須先向校內(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申訴不成後再向學校教育主管機關提出訴願。(A)信賴保護原則:人民因相信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乃合法有效,而積極地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時,行政機關即不得任意廢止或撤銷該行政處分;此與本題無關。(B)法律保留原則:涉及人民基本權利的行政行為都必須要有法律依據;本題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乃是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而為,有法律之依據。(E)應為行政訴訟,向行政法院提起
【謝侑庭】評論
b是應該改成違反社會權嗎?
【楊又誠】評論
退學處分應該是跟比例原則比較有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