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7.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對於地方立法機關議長、主席之罷免,除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外,並應經出席總數多少比例以上之同意,罷免案始通過?答案顯示: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四分之三
(D)全體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91837
統計:A(57),B(174),C(19),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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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yant】評論

第 46 條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議長、副議長,鄉 (鎮、市) 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一、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二、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七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代表會於五日內轉交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七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三、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二十五日內,召集罷免投票會議,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之。四、罷免案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罷免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