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甲之房屋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擔保丙之負債,其後因甲之過失以致部分燒毀,乙定期請求甲回復原狀,甲不予理會,擔保債務清償期尚未屆至,乙有何法定權利以維護其利益?
(A)逕行請求丙清償債務
(B)定期請求丙補提擔保
(C)逕行請求甲清償債務
(D)定期請求丙在其所受利益內補提擔保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9505
統計:A(7),B(50),C(8),D(27),E(0)

用户評論

【用戶】朱崇佑

【年級】

【評論內容】民法第872條:抵押物之價值因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抵押人回復抵押物之原狀,或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抵押人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履行抵押權人之請求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債務人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屆期不提出者,抵押權人得請求清償其債權。   抵押人為債務人時,抵押權人得不再為前項請求,逕行請求清償其債權。   抵押物之價值因不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者,抵押權人僅於抵押人因此所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提出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