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race Hu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依法條查詢所得,合乎規定的應僅有BE二項。名 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二、(B)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C)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E)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