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ste36】評論
第 33-2 條 下列場所應規劃設置適合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之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附設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等相關設備: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政 府機關(構)。二、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三、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 交會轉乘站。四、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 。五、設有兒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六、觀光遊樂業之園區。